中国隐私声明
概览
目的与适用范围
亚尚恩(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们”),作为在中国大陆合法注册的实体,严格遵循本地监管要求及集团统一标准。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公司特制定本隐私声明(以下简称“本声明”),以明确公司在处理个人数据过程中所遵循的核心原则、目标及相关管理措施。
本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统称“适用法律法规”)制定。
本声明适用于公司在各类个人数据处理活动中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无论该数据是在本声明生效前或生效后获取。在本声明所列的个人数据处理活动中,公司与集团总部共同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
如您对个人数据处理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信息,请通过本声明“联系信息”部分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在公司的业务中,可能涉及以下类型的数据主体:
- 职位申请人:应聘公司空缺职位的个人;
- 现有及潜在合同方代表: 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手单位的员工,以其单位名义行事的个人.
- 公司不处理以下敏感个人数据:
- 与意识形态、政治或工会相关的观点或活动;
- 私生活或种族信息.
如公司需处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信息的,依据PIPL及相关规定,公司将取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并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公司不会在未取得必要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信息.
公司不会仅依赖自动化处理作出对数据主体产生法律后果或影响其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方处理
独立处理(控制者—处理者关系): 公司有权基于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即标准数据隐私处理协议),将部分数据处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执行,同时确保该处理者遵守相应的数据处理原则。
共同处理(控制者—控制者关系): 当公司向其他独立第三方(即控制者)提供个人数据时,仅在已确定的范围内进行数据共享。接收方将独立或与公司共同确定数据处理目的与范围。公司依据适用法律明确双方数据处理主体身份与义务。
公司在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时,将确保其具备充分的技术与组织措施以保障数据安全。
公司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合规机制,可跨境传输个人数据信息至中国大陆外其他司法领域。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境外接收方的数据处理活动满足PIPL规定的个人数据保护标准。
数据主体权利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司免费保障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所享有的以下权利(详见表1),并在收到数据主体的需求后按要求予以处理。
| 数据主体权利 | 法律依据 |
|---|---|
| 知情权与决定权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 |
| 限制或拒绝处理权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 |
| 查阅与复制权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 |
| 向指定处理者转移权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 |
| 更正或补充权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6条 |
| 删除权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 |
| 解释处理规则权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8条 |
| 撤回同意权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 |
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司可不响应数据主体的请求:
- 为履行法律法规义务;
- 与国家安全或国防安全直接相关
-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 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或判决执行直接相关;
-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请求人存在恶意或滥用权利
- 为保护数据主体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且难以取得同意;
- 响应请求可能对数据主体、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 涉及商业秘密。
公司仅在确认请求人为数据主体的情况下执行相关权利。公司已建立接收与处理数据主体请求的流程。
如需行使上述权利,请联系个人数据处理负责人: privacy@ashon.ae。公司将及时处理您的请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通常会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并告知处理结果。
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公司采取必要的组织与技术措施,防止个人数据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篡改、丢失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个人数据处理工作;
- 制定数据保护制度并开展培训,以确保处理活动符合PIPL;
- 实施访问控制、加密、防病毒等安全措施
- 建立并维护处理活动记录;
- 建立接收与处理数据主体请求的流程;
- 对涉及自动化处理(包括画像)且可能产生法律后果或造成严重影响,或处理大量敏感个人数据的活动开展个人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
- 落实“隐私保护自设计(by design)”与“默认保护(by default)”
- 确保第三方(控制者、处理者)履行安全义务;
- 管控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
- 记录并调查个人数据泄露(如有),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个人数据存储
数据集中存储于公司位于中国的数据中心服务器的信息系统与数据库中。
公司将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删除个人数据:
- 本声明所述处理目的已实现;
- 本声明所述处理目的不再存在;
- 数据主体提出删除请求(见第4节数据主体权利)。
例外:为满足适用法律的要求,或因特定组织活动性质(如长期项目或合同义务)、外部机构要求(如审计或监管)或潜在法律程序与诉讼需要的,公司有权延长个人数据保存期限。
政策变更与生效
本声明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并生效,直至被废止或另行批准新版本。若本声明发生变更,标题处将标注最新修订日期;除非新版本另有规定,更新版本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信息
亚尚恩(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1座801室,200122,中国(PRC)
邮箱: privacy@ashon.ae